临沂市•平邑县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实施主体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承办机构 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党建办
基本编码 370205024000 实施编码 11371326004467791N4370205024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9.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二楼办公室。
咨询电话:0539-4211571
咨询邮箱地址:jyj4211571@163.com
监督投诉方式 窗口投诉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南楼二楼党建办。
投诉电话:0539-423162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南楼二楼党建办。()
受理时间: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以及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禁止行为,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查看原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令第27号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接到投诉 《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一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 高峰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党建办主任 党建办
核实情况 《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一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 高峰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党建办主任 党建办
作出是否给与处罚决定 《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一个工作日 书面通知 高峰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党建办主任 党建办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是否给与补偿
回答: 视情节轻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