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平邑县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实施主体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承办机构 临沂市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基本编码 370205004000 实施编码 11371326004467791N4370205004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教体局北楼基教科107室,职成科310室
监督投诉方式 信件邮寄的接收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教体局北楼基教科107室,职成科310室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2号教体局北楼基教科107室,职成科310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不上班,调休除外), 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 第八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查看原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 (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立案 是否属于《教育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30个工作日 决定是否立案 武琼、史泽宇 临沂市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科员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成科、基教科
调查取证并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是否存在违反行为 60 如果存在违法行为,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 武琼、史泽宇 临沂市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科员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成科、基教科
当事人申辩 30 作出复核结论 武琼、史泽宇 临沂市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科员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成科、基教科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90 结案归档 武琼、史泽宇 临沂市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科员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成科、基教科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无
回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