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 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查看原文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教育部 |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 查看原文 |
环节名称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办理人姓名 | 办理部门 | 办理人职务 | 所在处室 |
审查 | 根据违规情节确定处罚程度 | 10个工作日 | 下达处罚告知书 | 武琼、史泽宇 |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 科员 | 职成科、基础教育科 |
决定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10个工作日 | 下达处罚意见书 | 武琼、史泽宇 |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 科员 | 职成科、基础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