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平邑县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实施主体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 承办机构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基本编码 370205110000 实施编码 11371326004467791N4370205110000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办件类型 1
事项版本 15.0 事项状态
服务对象 1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办理形式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0 送达方式 3
行使层级 4 权限划分 暂无
实施主体性质 1 数量限制 暂无
权力来源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是否收费 0 联办机构 暂无
办理方式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意见书
网办深度 1
本事项支持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539-4211175;0539-4231623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平邑县文化路2号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北楼基础教育科117室,职成科310室()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不上班,调休除外), 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依据名称 制定机关 发布令号(文号) 具体规定内容 原文下载地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查看原文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教育部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 查看原文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暂无
暂无
环节名称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办理人姓名 办理部门 办理人职务 所在处室
审查 根据违规情节确定处罚程度 10个工作日 下达处罚告知书 武琼、史泽宇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科员 职成科、基础教育科
决定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10个工作日 下达处罚意见书 武琼、史泽宇 平邑县教育和体育局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科、基础教育科 科员 职成科、基础教育科
暂无法律救济
暂无行使内容
暂无中介服务
问题1: 无
回答: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