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名称 |
制定机关 |
发布令号(文号) |
具体规定内容 |
原文下载地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 |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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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
教育部 |
1998年3月国家教委令第27号 |
第五条:“教育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对给予撤销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处罚的案件,由批准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管辖。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以下处罚案件:应当由其撤销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案件;应当由其撤销教师资格的案件;全国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由其管辖的处罚案件。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辖的处罚案件外,对其他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处罚案件的管辖为:(一)对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二)对中等学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机构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省级或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三)对实施初级中等以下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幼儿园及其内部人员的处罚,为县、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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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东省教育厅 |
鲁教外发〔2019〕1号 |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外发〔2019〕1号)第二十八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实施违法办学行为,依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 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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